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当年工效挂钩申报表;(3)上一年度工效挂钩清算表;(4)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决议;(5)其他相关资料。
初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当年工效挂钩申报表;(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4)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决议;(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6)其他相关资料。
表单下载: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申报表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第二条: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负责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下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总额,及其随同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逐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