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五)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申请实施期限、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五)企业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实际用工企业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企业有哪些岗位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企业有哪些岗位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