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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
三、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见附件)。其中,中央、部、省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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